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社区服务中育婴托儿、养老、残疾人福利等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主营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利用农民家庭房产,以农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家乐”经营户,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服务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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