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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要避免流于形式
发布时间:2015/1/26   稿件来源:   
  约谈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手段之一,是“接地气、柔性的”,是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明显。但约谈如果没有配套措施的跟进,就会容易流于形式,出现走过场、随意化等问题。因此,要确保约谈扎实有效,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

    要明确约谈情形。并不是任何事情、任何问题都可以约谈,约谈不能被滥用。有的约谈会造成暗示性的告知,导致“打草惊蛇”、“跑风漏气”。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约谈的相应规则和标准,明确什么情况下、什么问题可以约谈,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

    要规定约谈内容。要按照“对症下药”的原则,采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方式进行约谈;要一针见血地指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工作中的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并提出具体的要求,使约谈对象有所警戒,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要公开约谈过程。约谈公开透明才能增强其权威性和震慑力。谁约谈,约谈谁,怎么谈、谈什么,约谈对象如何表态、怎样改正等等,都要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或者请新闻媒体全程介入,适时曝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谈”与“改”两张皮的现象,使约谈真正发挥预防在前、约束在前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约谈机制。一是建立约谈督导机制。对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认真开展了约谈、约谈的形式和方法是否合理、工作成效是否显现等问题,要建立督导机制,确保约谈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建立跟踪问责机制。约谈后,要按照“谁约谈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记录、整理、存档。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实行挂账管理、跟踪问责;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对约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督者必须得到有效监督。约谈效果怎样,约谈对象是否出现问题,约谈中是否出现“跑风漏气”等,约谈者都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贺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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