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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能评”制
发布时间:2012/6/5   稿件来源:   
    湖州在线讯 从今年起,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根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新政策明确,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须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3000吨标准煤,须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填写节能登记表;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照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归类管理。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市经信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由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据介绍,节能审查包含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简称项目单耗)水平的对标审查。项目单耗低于或等于0.8吨标准煤,且能耗利用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原则上可通过节能评估审查;项目单耗高于0.8吨标准煤、低于1吨标准煤的,须由项目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明确淘汰辖区内同等超额用能量的落后产能,进行等量置换,方可进行项目节能审查;项目单耗高于1吨标准煤的,提交节能审查项目须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且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制定可核查、可追溯的用能替代方案,经专家评查后,报市项目联审办集体研究决定。

    另外,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总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项目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对实际能耗强度高于节能评估文件核定值10%以上的项目,须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超能耗部分将征收差别电价或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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