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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2/5/15   稿件来源:   
降低准入门槛
初创小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人民币3万元,3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付只需20%,两年内缴足即可;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转业士官、失业登记人员、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享受创业登记绿色通道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免费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免费提供登记参考资料、文本和其他政策咨询。
减免税费征收
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社区服务中育婴托儿、养老、残疾人福利等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主营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利用农民家庭房产,以农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家乐”经营户,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服务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以奖代补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国家出口免验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浙江省AAA 级、AA 级、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获“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凡发展农产品规模基地100 亩以上,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5 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经审批后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入驻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的各类综合性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入驻经费资助。需要研发设施设备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提供信贷支撑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城乡复退军人、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原先那条替换成这条)
18—40周岁的城乡青年可通过“湖州市丰收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卡”申请5万元至20万元青年创业贷款。
城乡妇女可通过巾帼创业创新项目,申请30万元以内的创业贷款:30万元以上的,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发放创业补助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未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给予每人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费。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本市高校毕业班的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年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直接承包土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承包面积在50 亩以上,承包期在3 年以上的,给予每年每亩土地200 元的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连补三年,并提供产业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
市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下岗职工及在职职工家庭成员创业的,可享受3000元至5000元的创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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