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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问答
发布时间:2010/3/5   稿件来源:   
    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是由哪由部门发布的?
    答: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联合发布。

    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从何时开始施行的?
    答:1995年8月25日。

    问:规定所称的部分商品是指哪些商品?
    答: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问:列入目录的商品由谁负责三包?
    答: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问: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商品;
   (二)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商品出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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