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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发布时间:2010/3/5   稿件来源:   
     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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