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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由谁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3/5   稿件来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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