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文明办[2009]5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确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严谨细致地进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成立"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中宣部常务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中央文明办协调组负责同志和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一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由主办单位抽调人员若干名合署办公,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全国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传真:010-66038895,66019859。
2、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6人)和主办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6人)、专家学者(5人)、新闻界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