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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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西藏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拟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藏银监发〔200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从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的角度考虑,由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对安全防范标准和消防标准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营业场所物理性质、地理位置的改变均应视为营业场所的变更。
二、从维护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众多,其营业地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广大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因此,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变更应作狭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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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解释,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监管机构审批。
三、在城市繁华地段的同一门牌号码下可能有若干个银行业营业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变更与门牌号码的变更没有必然联系。
你局可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对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营业场所 变更 意见
抄 送;各银监局 (共印80份)
内部发送: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
联系人:陈胜 联系电话:66279635 校对:陈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印发 |